学校学生手机管理制度文件2016[23号文]

2022-01-14

惠仲技 [2016]23号

学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2016年9月修订)

我校一直严格要求禁止学生违规使用手机,但是在正常教学管理中,仍然出现个别学生无视学校规章制度,违规使用手机现象,严重影响课堂秩序和教学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工作,更好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制度的顺利落实,督促学生在校内文明合理使用手机,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手机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学生禁止在教学时间(如考试、上课、晚自习、升旗仪式、集会)使用手机。学生在上述时间内,上交前须将手机设为关机状态。

第二条、学校每个班级配置有三至四个手机专用保管箱。学生考试、上课(包括理论、实操课程)、晚自习等课前须将手机统一上交存放至放学下课领回,课间一律不可取回使用。

第三条、班级学生手机采用分组管理,每组有组长负责收取和发放工作,确保手机安全完好。

第四条、手机保管箱存放在班级、实训室、运动场指定位置,其他任何人员都不允许触碰,只有管理员才能进行管理。

第五条、手机充电须在本人宿舍内且宿舍内有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在教室、实训室、实验室内给手机充电。

第六条、午休、晚休期间应将手机设为静音状态,严禁在宿舍区电话聊天,播放音乐或视频,影响他人休息。

第七条、手机属私人贵重物品,在统一保管时间外自己应妥善保管,若遗失或被盗,学校不负找寻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学生违反使用手机管理规定,按下列要求予以处罚:

(一)、学生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任何教师都有权收缴其手机到学生科或教务科,并进行登记,班主任及时告知家长并要求家长到校配合教育。学生手机没收期间将由班主任安排一名同班同学与其共用饭卡,解决用餐问题。收缴手机必须由家长到校领回,学生不得申领。

(二)、上课期间所有学生必须将所有手机上交统一存放,如身上还有手机的,一经发现按违规一次处理。

(三)、第一次违规使用,班主任在班级对学生通报批评,扣操行分5分。

(四)、第二次违规使用,对违纪学生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操行分10分。

(五)、第三次违规使用,对违纪学生予以记过处分。扣操行分20分。

(六)、第四次违规使用,对违纪学生予以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并再次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做好学生转化工作,扣操行分30分。

(七)、第五次违规使用,对违纪学生做劝退或开除处理,取消学籍。

(八)、拒不交出手机或因收缴而顶撞组长或教师者,视情节轻重按第(五)、第(六)、第(七)款论处。

第九条、凡有违规使用手机不良记录者学校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二章   手机管理员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十条、手机管理员工作要求
       (一)、科任教师、班主任、管理员为班级手机专用箱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手机专用箱安全使用负责。管理员统一佩戴袖章。

(二)、每天认真检查箱体是否存在损坏情况,并及时对箱子进行保洁工作。如发现有损坏应及时调查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按照公物价格赔偿
       (三)、科任教师、班主任、管理员要求本班级学生严格按照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在收取手机前必须确认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如没有关机必须要求关机后收取存放
       (四)、科任教师、班主任、管理员每天要认真落实制度,对于不执行手机管理制度的学生及时做好登记,进行教育并告知家长,达到规定的按制度处理。
       (五)、手机保管箱在班级、实操室、运动场指定地点存放,只有管理员有权进行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触碰手机保管箱如有违反者管理员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班主任进行处理。
       (六)、管理员在发放完手机后将箱子叠放好,统一存放进班级多媒体铁柜内,并上锁。
    第十一条 、手机管理员责任

(一)本责任承诺书所指的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区域和责任时段内的所有管理责任。在责任区域和责任时段发生的一切管理事故,没有及时控制处理和上报,则由责任人承担后果。

第十二条、手机管理员考核要求

(一)管理员认真执行管理工作的,给予每月10分的操行分加分奖励

(二)、管理员认真执行管理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期各项评优资格。

(三)、对于认真工作的管理员,没有出现任何失误,学校每学期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管理员,并发放证书和奖品

(四)、获评学期优秀管理员称号的,学生科给予工作业绩积分,学生出现不及格的科目向教务科申请通过工作业绩积分换学分的方式申请及格,限定科目数量不超过两科

(五)、连续获评两次以上优秀管理员称号的,且所有科目都符合毕业条件,给予优先推荐就业的机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生科负责解析,从2016年10月16日起执行。

惠州市仲恺技工学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手机 管理   规定

承办:学生科

呈送:校长室、常务副校长室

抄送: 各科室、教研组 、班级             

2016年10月13日印发(共印6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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